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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取缔畜禽养殖业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时间:2018年04月20日   来源:

    为规范畜禽养殖业市场秩序,促进公平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和省政府要求,省畜牧局决定利用两个月时间,在全省开展一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无证无照经营底数,集中清理、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尤其重点清理涉及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畜禽养殖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二、工作原则

各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第684号令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的责权,认真履职。工作中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查处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擅自从事兽药、种畜禽、草种、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诊疗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等情况。

四、时间安排

此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928日至1010日)

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予以部署。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宣传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和违法性,促使无照经营业户积极主动办理相关证照。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扩展查处线索来源渠道,压缩无证照生产经营的空间。

(二)摸底排查(1011日至1020日)

各市要对本辖区内无证照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的拉网式调查摸底,不留死角,具体摸清有照无证、无照无证生产经营场户数量并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

(三)集中整治(1021日至1120日)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摸底排查的违法违规情况,即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予以查处(包括引导办证),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予以取缔。将无证无照经营户有关信息抄告同级工商部门。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取得证照即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不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四)总结收尾(1121日至1130日)

各市畜牧兽医部门要对本辖区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贯彻实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各市1130日前将无证照摸底情况表(附件)及专项行动总结材料上报省局。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市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必要性,将本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要重视,层层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局成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行政审批处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查处取缔畜禽养殖业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市畜牧兽医部门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牵头单位,加强横向纵向间的沟通与协调。制定工作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工作目标清、工作内容清、职能分工清。对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影响和数字造假行为要进行严肃问责。

(三)认真履职,文明执法

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准确适用法律,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拒绝、阻碍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协助。对查处行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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