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第四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办医〔2014〕23号)和《农业部关于发布2014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4〕20号),我局现公布2014年第四批假劣兽药信息,请各地做好假劣兽药的查处工作。
一、对附件1中所有非法企业生产的兽药,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清缴销毁,并实施处罚,对恶意经销假兽药、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对附件3和附件4中所有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对全省经营环节涉及到的附件2中生产企业生产的同批次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的产品,除按照经营假劣兽药查处外,还应按照违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采取首次予以警告整改,二次处5万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予以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处罚。
三、各地在进行案件查处时,要彻底查清假劣兽药来源,对拒不说明假劣兽药来源、有隐瞒生产厂家的单位,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对跨市兽药案件,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省安监所,由其进行查处。对涉及金额较大案件、移交公安案件,要及时报省安监所。
四、省安监所负责案件督办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检打联动运行管理制度》要求及时上报查处结果,省安监所汇总后于9月15日前报我局。
附件:1.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
2.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
3.农业部通报的第一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国家计划不合格产品汇总表(共61批)
4.农业部通报的第一季度全国兽药监督抽检辖区计划不合格产品汇总表(共37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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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1日